今日特推: 食药总局关于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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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市民的一封信:关注食品安全 共创“食安南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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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希望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遵法守规,自觉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依法诚信规范经营,为建设平安、和谐南充作出应有的贡献。

  请规范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食品生产经营者进销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自检、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等自律制度;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销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的消毒和保洁,保持内外环境干净整洁,设施设备用具摆放有序;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要在第一时间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做好善后工作,不得迟报、瞒报。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将食品安全监管纳入公共安全体系,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这部史称最严食品安全法,从今年10月1日起已正式开始施行。

致市民的一封信:关注食品安全 共创“食安南充” 尊敬的各位市民朋友:你们好!
  作为监管部门,我们将强有力地贯彻执行新《食品安全法》,始终保持打假治劣高压态势,用“重典”有效震慑不法分子,让以身试法者接受法律最严厉的制裁,使新《食品安全法》发挥巨大威慑作用,有效保障全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请诚信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按照法定要求组织生产经营,不生产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腐烂、有毒有害及来源不明的食品,坚决杜绝不合格食品出厂、入市、进店、上柜台、上餐桌,从源头上把好食品安全质量关,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我们希望每一位食品生产经营者谨记:请依法经营。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凡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除销售食用农产品外),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杜绝无证生产经营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行业自律意识,自觉做到经营主体资格合法。
  请您记住南充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12331。

  市民朋友们,新《食品安全法》不仅在食品安全总体思路上提出了“预防为主、 风险防范”、“建立最严格的过程监管制度”、“建立最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社会共治”等基本要求,还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农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较受争议的五大核心问题作出了部分修改。这些修订势必将对今后我国食品安全规则产生深远影响,并对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感谢大家对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参与!
  我们希望每一位公民知晓: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充分体现了严惩重处原则, 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新法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规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与此同时,加大了财产处罚力度,原来罚款最高处食品货值金额的5至10倍, 现在可达到15至30倍。为了更大程度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法规定了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最低金额。首负责任制是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接到消费者赔偿的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惩罚性赔偿最低金额为一千元,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2015年10月8日


  欢迎广大市民朋友们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踊跃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将依法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您的行动,必将为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格局增添“正能量”!

  多年来,南充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 作为职能部门,我们通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有力地保障了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最后,祝市民朋友们工作顺利,身体健康,阖家欢乐,万事如意!


  市民朋友们, 食品安全关系人人,也需要人人关心。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 提出要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有权利并有义务参与到食品安全治理中来。去年,市政府修订了《南充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暂行)》。办法规定了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获得奖励。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经有关部门查实举报属实,按照举报案件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按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的6%、5%、3%、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低不低于2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但造成大量人员中毒或死亡,涉案金额很大、社会影响很坏的重大食品安全恶性案件,对举报人的奖励可以不受上述奖励标准的限制。我们真诚地希望每一位市民都来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成为食品安全法治的崇尚者、遵守者、捍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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