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市民的一封信:关注食品安全 共创“食安南充”
尊敬的各位市民朋友:你们好!
作为监管部门,我们将强有力地贯彻执行新《食品安全法》,始终保持打假治劣高压态势,用“重典”有效震慑不法分子,让以身试法者接受法律最严厉的制裁,使新《食品安全法》发挥巨大威慑作用,有效保障全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请诚信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按照法定要求组织生产经营,不生产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腐烂、有毒有害及来源不明的食品,坚决杜绝不合格食品出厂、入市、进店、上柜台、上餐桌,从源头上把好食品安全质量关,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我们希望每一位食品生产经营者谨记:请依法经营。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凡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除销售食用农产品外),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杜绝无证生产经营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行业自律意识,自觉做到经营主体资格合法。
请您记住南充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12331。
市民朋友们,新《食品安全法》不仅在食品安全总体思路上提出了“预防为主、 风险防范”、“建立最严格的过程监管制度”、“建立最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社会共治”等基本要求,还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农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较受争议的五大核心问题作出了部分修改。这些修订势必将对今后我国食品安全规则产生深远影响,并对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感谢大家对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参与!
我们希望每一位公民知晓: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充分体现了严惩重处原则, 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新法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规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与此同时,加大了财产处罚力度,原来罚款最高处食品货值金额的5至10倍, 现在可达到15至30倍。为了更大程度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法规定了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最低金额。首负责任制是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接到消费者赔偿的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惩罚性赔偿最低金额为一千元,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2015年10月8日
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最后,祝市民朋友们工作顺利,身体健康,阖家欢乐,万事如意!
市民朋友们, 食品安全关系人人,也需要人人关心。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 提出要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有权利并有义务参与到食品安全治理中来。去年,市政府修订了《南充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暂行)》。办法规定了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获得奖励。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经有关部门查实举报属实,按照举报案件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按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的6%、5%、3%、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低不低于2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但造成大量人员中毒或死亡,涉案金额很大、社会影响很坏的重大食品安全恶性案件,对举报人的奖励可以不受上述奖励标准的限制。我们真诚地希望每一位市民都来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成为食品安全法治的崇尚者、遵守者、捍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