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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8年食品安全监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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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检信息公布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制度(试行)》(黑食药监应急〔2015〕324号)。总局专项转移支付任务和省局分担任务的抽检信息由省局每周公布。各市、县级局组织开展的抽检信息也要按照规定全部予以公布。

  八、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的统一领导,抓好组织协调,细化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和岗位责任,确定月度、季度、半年度进度安排,明确主管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请各市(地)局务必于2018年2月16日前将本级及所辖县级局食品安全抽检计划或实施方案汇总后报送省局应急管理处。

  (二)认真协调配合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作为落实“四有两责”、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并将抽检工作与对企业日常监管有机结合,支持配合抽样单位按时完成抽样任务。

  (三)严格质量控制

  参与抽检的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为。加强对组织实施、样品采集、实验室检验、数据报送等关键环节的培训指导和质量控制。抽检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停产的要说明原因并作书面记录,长期停产的要进行生产条件的复核确认。复检结果与初检结果不一致的应分析原因。

  (四)强化督导考评

  建立我省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督导考评机制,省局加强对市级局督导考评,对市级局制定及组织实施抽检计划情况、辖区被抽样企业全覆盖情况、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认领及核查处置工作情况、抽检信息公布情况、抽检数据信息和核查处置信息填报情况、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统计数据月报上报情况等进行考核通报,必要时通报地方政府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市级局要加强对县级局督导考评和定期通报。

  (五)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参与抽检的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测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施检行为一律停止承检工作,并视情节上报总局商有关部门取消其食品检验资质。

  (六)按时报送工作总结

  2018年度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结束后,省局秘书处组织各承检机构开展检验数据分析并完成年度食品安全抽检总结分析报告,于2018年12月31日前报省局应急管理处。各承检机构、省局各相关处室于2018年12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应急管理处。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承检机构等单位在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遇到特殊情况,请及时与省局应急管理处或相关责任处室联系。

  省局应急管理处:

  联系人:于精波;联系电话:0451-88313050。

  联系人:李卫宏;联系电话:0451-88313028。

  联系人:朱刚民;联系电话:0451-88313090。

  省局食品生产处:

  联系人:郭桐林;联系电话:0451-53650169。

  省局食品流通处:

  联系人:唐英斐;联系电话:0451-88313161。

  省局餐饮消费处:

  联系人:张志坚;联系电话:0451-88313032。

  省局乳制品管理处:

  联系人:李常国;联系电话:0451-88313078。



附件:2018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任务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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