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222名市民当起食品安全“护航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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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食药监局通报三起“发台风财”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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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吴银华,在22日召开的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管情况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由 于灾后大量的食品药品原来和成品被水淋湿侵泡,为减少损失,不排除少数企业或个体商户铤而走险,顶风作案,将污染变质的产品流向市场。

该案当事人使用甲醛、氢氧化钠、过氧化氢等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涉嫌食品安全犯罪,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刑法第一百四十 四条的规定,现已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

今年7月至9月,海南省连续遭受了两次台风侵袭,损失严重。台风过后,社会各界众志成城,积极投入到 灾后重建工作中,然而,也有不法分子在抗风救灾的紧要关头“发灾难财”,给灾区人民带来了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22日,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社会通报了三起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

案件一:海南华健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霉变面包。今年7月20日,文昌市食药监局检查发往该市翁田镇的救灾物资时,发现有3个品种的面包共132件有霉变现象,该产品由海南省民政厅从海南华健贸易有限公司购进。

经查实,海南华健贸易有限公司于今年6月3日和7月3日,从福建省龙海市金旺达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100件 面包,其中发生霉变的面包共有5个品种700件,7月18日海南发生台风灾情后,该公司销售了482件霉变面包给海 南省民政厅和海口市民政局用于救灾。



案件二:海南嘉乐顺粮油有限公司销售过期大米。今年7月23日,文昌市食药监局检查救灾物资时发现一批 过期大米,销售商为海南嘉乐顺粮油有限公司。

海南华健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霉变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社会影响恶劣,给灾区人民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我们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海南华健贸易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 11789元;2、处货值10倍罚款348000元,罚没款共计359789元,3、没收72箱霉变食品,4、吊销该公司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吴银华表示,该局在灾后开展了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截至目前,共受理投诉93起,立案36起,其中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的典型案件有3起。

经查,该批次大米是由海南嘉乐顺粮油有限公司于今年5月24日从徐州市梅缘米业有限公司购进,共1000包 (25吨),生产日期分别为2014年4月18日和4月19日,保质期90天。7月21日,该公司向文昌岛东林业度假有限 公司销售了600包(15吨)该批次大米,文昌岛东林业度假有限公司将该批次大米捐赠给文昌市救灾指挥部。7月23日,文昌市食药监局查出该批次大米已超过保质期,当场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未发放到灾民手中。

海南嘉乐顺粮油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经 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该公司明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仍进行销售,存在主观故意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规定,我们对该公司处货值(60600元)10倍罚款606000元,并没收过期大米。

案件三:使用甲醛等非食用化学物质加工销售食品。今年8月6日,该局联合市公安机关,捣毁了一家使用 甲醛等非食用化学物质加工销售食品的黑窝点,当场查获甲醛溶液20000ml、氢氧化钠(烧碱)25公斤、过氧化 氢(双氧水)125公斤、外包装无标识的冰冻牛百叶236.5公斤、冰冻凤爪80公斤、已加工的牛百叶960公斤。

吴银华说,下一步,该局还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制假售价、销售过期食品药 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希望大家积极举报此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举报电话:1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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