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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最“严”规定遭遇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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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部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食品安全法典,已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

  然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目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正在制定中,那么,在此背景下,面对复杂多变的食品安全形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如何确保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落实到位?具体监管执法中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被誉为“史上最严”的食品法律,因为相对于旧版《食品安全法》(2009年颁布,下同),该法不仅规定了最严格的全程监管,而且还制定了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如从该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到第一百二十五条,仅对食品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就有:无证生产经营食品至少罚款5万元;使用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最低罚款10万元;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至少罚款5万元;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至少罚款5000元。而在旧版《食品安全法》中,上述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最低都是2000元,最高才是5万元。

  众所周知,在我国许多中小城市的城郊,特别是一些县城及乡村地区,无证开超市、餐馆是一个普遍现象。因为超市、餐饮等食品行业作为层次较低的传统服务业,不但进入门槛低,而且投入少,一些行政相对人在从事农业劳动之余,开设一家超市或餐馆以谋取生活来源。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中对无证经营食品的这一规定,对普通消费者而言,有利于严惩不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更好地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但对一个普通食品经营者来说,无疑是很大的数字,也许这是他们辛苦一年的全部收入。一次违法就要让当事人缴纳相当于他们一年收入的罚款,这种行政处罚的难度可想而知。

  此外,像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这类违法行为,在旧版《食品安全法》时代,最低罚款2000元时当事人抵触情绪严重,甚至会不择手段地对抗行政执法。而新《食品安全法》最低5万元的罚款,一下子将罚款金额提高了25倍,这显然更让行政相对人难以承受。试想,一个小食杂店销售了一包过期辣条被罚5万元,而该食杂店中的所有食品加起来估计也不到一两千元,在这种情况下,重罚的结果一是难以执行,二是当事人闹事,其结果都是损害法律的威信和行政执法的威严。

食材--油炸食物-养生信息事业部-图片组

  还有,如果食品监管人员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后,没有依法实施处罚,他们就有可能构成了渎职犯罪;但如果下达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不执行,他们又面临执行难、结案难等问题。甚至,还要预防因高额处罚导致当事人与食品监管人员的冲突与矛盾,应对更为严重的后续社会问题和舆论危机(如轻生事件、暴力事件等)。

  正如学者所言,“5万元的罚款对于很多中小企业或个人已经是不小的数字。违法生产经营者既可能认为罚款的数额过高而难以承受,也可能认为5万元的罚款并非自己‘罪有应得’,自身的违法不应受到如此严厉的制裁。故而,拒不执行相应处罚的可能性较大。行政机关考虑到暴力抗法的可能,也可能‘保大放小’,只去查处有处罚承受能力的大型企业。”有严法却无法执行,如此效果,显然不是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和初衷。

  莫让最“严”规定遭遇执行难。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监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克服这一障碍。如对食品批发企业进行信用等级分级监管,降低向无证超市、小卖部、餐馆供货的批发企业信用等级,增加巡查、检查频次,对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同时积极发挥基层监管所的作用,准确掌握本辖区特别是偏远乡镇辖区内食品经营者的变化,对新增的食品经营户进行事先介入,督促其办理相关许可证。

  二是将新法宣传普及到千家万户,做到人人知晓。如充分利用每一次宣传活动和宣传手段,将新法第一时间普及到有意向开办超市、餐馆的人群中,让广大基层群众在计划开超市、餐馆之前就了解相关规定,避免因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况发生;同时要做好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规培训,让他们理解新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积极主动地依法生产经营。

  三是在处理一些食品违法问题上,要协调好“法”与“情”的关系,既要惩处食品违法行为,又要保障基层群众的生活权利和基本利益。也就是说,在监管执法中要提升服务意识和协调能力。如发现辖区内有新装修或待开业的食品店、餐饮店,执法人员应提前介入,加强许可证办理和生产经营场所建设等相关事宜的指导,对许可材料、设计图纸等开展预防性审查,根据超市、餐馆等不同类别、模式,对其功能间、布局、操作流程、卫生设施等进行指导,从而防止因建筑设计不合理,设施、场所不符合相关标准等问题,不能通过许可审查而重新改造,有效避免对人力、物力、财力造成的浪费,也避免了无证开业遭受巨额罚款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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