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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实施 投诉电话1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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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母网3月4日讯(记者 张大明)近日,记者从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从3月1日起,《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消费者遇到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或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可通过拨打12331热线,或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对食品药品相关情况进行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投诉举报部门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转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在6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

投诉举报人进行投诉举报时应提供哪些要素?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办法》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受理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采取正面概括和反面列举的方式对投诉举报受理范围进行规定。符合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应予受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

(三)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四)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六)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七)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办法》还规定,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办法》对投诉举报人依法维权有哪些特别规定?

投诉举报人反映情况及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投诉举报人应当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利,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法手段干扰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正常工作秩序。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对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和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机构的职责分别予以规定。(一)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收集、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宣传、培训工作。(二)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对上级转办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上报等;对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报告;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培训工作。

《办法》规定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管理部门是指什么?

《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是指负责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受理、转办、跟踪、协调、汇总、分析、反馈、通报等工作的机构或者部门,包括:(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独立设置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二)无独立设置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

食药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后,按照一般投诉和重要投诉区分,分别于3日和2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办法明确了承办要求和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在60日内反馈办理结果。

为了完善投诉举报的信息管理,加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建设,国家食药监总局还要求省级投诉举报机构实时报送带有倾向性、风险性和群体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等投诉举报信息,并每月报送本行政区域的重要投诉举报信息和投诉举报热点、难点问题分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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