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6照明设施车间内位于食品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工作场所以及检验台的照度符合生产、检验的要求,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检验岗位的照明强度应不低于540Lux;生产车间的照明强度应不低于220Lux;其他区域照明强度不低于110Lux。
企业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卫生质量管理工作。质量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企业还应对检验人员定期组织培训。
3.3生区:是指有加热工艺的产品,在加热工序之前的加工区域。
11.1.3成品出厂前应按生产批次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按规定的程序签发。
9.2.5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跌落地面的原料、产品及废弃物,应收集到固定地点的、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中,并在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及时处理。
9.3.8对原料的处理、产品的成型、加热、预冷、速冻、包装等工序应控制在规定的时间内。
5.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的卫生要求
7.1车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