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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 冒充非转基因实行双罚制并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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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食药总局对外发布《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提出,以转基因食品冒充非转基因食品,属于食品宣传欺诈。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针对以转基因食品冒充非转基因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征求意见稿要求实行双罚制。

征求意见稿要求,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明确,以网络、电话、电视、广播、讲座、会议等方式宣传食品,除了以转基因食品冒充非转基因食品,食品宣传欺诈情形还包括:食品的性能、功能、产地、规格、成分、生产者、标准、保质期、检验报告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献等信息作证明材料。

同时,根据征求意见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于食品宣传欺诈:普通食品明示、暗示具有功效或者特殊医学用途的,或者使用“可治疗”、“可治愈”等医疗术语;食品宣传信息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宣传信息含有未经证实的功效,或者隐瞒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等;使用“纯绿色”、“无污染”等夸大宣传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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