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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特此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送 达 人:周晓宇
公 告
林永明: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瑞光食品公司诉被告林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15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主审法官:谭 茗
(2017)粤0115民初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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