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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局“三个明确”督促规范食品经营者自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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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经营者自查自纠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平湖市局“三个明确”督促全市食品经营者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一、明确自查主体与频次。一方面,根据全市食品经营业态及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将食品安全自查自纠主体分为小型零售食杂店、大中型零售(商超)、食品批发经营者三类;另一方面,针对不同类型的主体,采取分类别、分频次、分重点的自查手段,确定2000平米以上大型零售(商超)以生鲜专柜和现场制售为重点,实行每天必查;200-2000平米中型商超、食品批发经营者以进货-仓储-销售全链条为重点,实行一周一查;小型超市与零售食杂店以食品质量和人员管理为重点,实行月月自查,使之更加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二、明确自查内容与方式。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要求,进一步优化完善自查内容,设计印制并发放了10000份《平湖市食品经营自查记录表》,主要涵盖主体资格、制度落实、食品质量、行为规范等4个大类38项。在督促食品经营者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商超采取多样化的方式开展自查工作,对现场制售的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实行每天报告与检查,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对生鲜食品、散装食品、婴幼儿乳粉等重点食品专柜定岗定人每天开展自查自纠;有条件的食品经营单位也可委托SGS等社会上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协助开展更具专业性的检查。

三、明确自查结果与运用。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自查,对自身经营条件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隐患。每次自查必须按要求填写自查记录表,并将记录表张贴在“维护食品安全共建平安平湖”的公示牌上接受社会监督,自查记录保存不少于二年。不断完善员工奖惩机制,针对监管部门、第三方机构或职业打假者发现问题而经营者自查未发现的情况,追究该专柜自查负责人,与其奖惩情况相挂钩,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基层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将食品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纳入必查项目,并对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进一步督促食品经营者把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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