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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 《四川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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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型食品仓储企业;

电子邮箱:51248999@qq.com

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条件和能力要求】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食品安全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应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第二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履行下列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听取消费者对其产品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并安排专人记录和处置消费者投诉举报。

附件:四川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118号1413室

(四)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

属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报告后,应当及时对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并以抽查方式现场核查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十七条【接受监督管理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有责任和义务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各项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挠、干涉依法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等工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责任人员应积极对接相关工作。

联系电话:028-86611495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本单位生产经营环境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设施设备存在故障等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会同有关人员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抽查考核结果,并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第一条【依据目的】为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为食品生产经营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场地设施、仓储服务、运输(配送)服务的市场主体(以下统称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大、中型食品展销会举办者;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本单位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每季度将月调度或月总结等自查结果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二)大中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应当纳入食品安全风险评级和信用管理。

本办法中所称的食品生产经营有关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商业综合体等大小划分标准见附件。

第十二条【抽查考核结果判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川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附件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中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负责人等主要决策人。

(三)实施食品安全自查,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经整改并自评合格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对其再次抽查考核,评估整改情况。

第九条【食品安全管理员责任】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承担《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经抽查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按照未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一)制定和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

2022年11月21日

四川省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管理办法
      大中小型划分标准

第八条【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七条【社会责任】鼓励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优势,积极开展培训宣贯、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为食品生产经营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场地设施、仓储服务、运输(配送)服务的市场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四川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2月21日前以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局。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定期对本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XX年。

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及分支机构,用餐人数300人以下的托幼机构食堂学校、用餐人数5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不足1000人的其他用餐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员。

(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关键岗位人员调整】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不履行职责或存在严重缺陷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书面提出调整人员的意见。

(六)大型冷链食品运输(配送)企业。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第十六条【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日管控、月总结责任】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或省外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十九条【监督责任】县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包保干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设置、专业知识水平、日常履职等情况作为包保检查和日常检查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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