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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 《四川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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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大中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全国性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应当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建立《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经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为合格,得分60-89分的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的不合格。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大中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全国性食品展销会举办者,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将本规定要求的各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大中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制定和实施年度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计划。建立培训、考核档案,评估培训效果,对培训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本条所称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零售)市场、食品批发市场。

本办法所称城市商业综合体,指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等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廓等级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食品安全员应当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在风险管控清单上予以记录并及时上报单位主要负责人。

附件.docx

第十条【培训考核】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每年应开展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和职业道德等内容的培训并考核。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食品安全自查和整改情况,及监管部门出具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等食品安全信息在本单位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四)提供食品经营服务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管理者;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风险排查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据食品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等有关规定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保证食品安全。

(二)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五)协调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

(七)负责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职责。

被依法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

第四条【食品安全管理员配备】下列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除前款以外的其他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商业综合体管理者、食品仓储企业、冷链食品运输(配送)企业应当配备专(兼)职的食品安全员。

第十三条【抽查考核不合格的后处理】经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整改期间,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不得履行本岗位的职能职责。

第十一条【培训考核】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培训考核试题库。

第六条【主体责任与法律法规的衔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除本办法第X条(上条)以外的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月总结自查机制。

第十八条【监督抽查管理】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

(二)大、中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第二十一条【名词解释】本办法中所称食品集中交易市场,指依法设立、为食品、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平台、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食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零售(农贸)市场。

(六)提供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所需的资源和条件保障;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食品安全员应当每月汇总风险隐患排查记录,排查问题整改情况,制定常发、易发问题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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