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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并于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2009年7月8日国务院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确立了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督、餐饮服务行为基本准则、餐饮服务单位内部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定期检查库存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相关制度,构建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基本框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解读
2011-09-19 18:32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作者:张守文
(一)积极做好《规范》的宣传贯彻
(六)业态分类,具有科学性。科学划分餐饮服务业态,有利于分类监管和指导。《规范》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根据使用面积、就餐座位数、供应食品品种、经营模式、服务对象等不同情况,将餐饮服务单位科学地分成餐馆(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六种不同业态。餐饮服务业态的科学划分,有利于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制度,有效实施分类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按照“对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抓示范、对小型餐饮单位抓规范”的监管思路,积极探索分类监管方式,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力度。
(一)依法制定,具有权威性。《规范》是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而制定的。并与《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无缝衔接,如第一章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全面责任;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第二章中提到了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设置要求、职责等;第二十条采购验收要求中,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验收,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第 四十条记录管理要求,有关记录由原来的至少应保存12个月改为2年等内容。
三、《规范》的主要特点
二、发布《规范》的重要意义
(五)内容细化,具有操作性。《规范》是对《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两个办法的进一步细化,更加明确、具体,便于执行,增强了各项制度的操作性。如第四章第十九条加工操作规程的制定与执行中,增加了“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教育培训员工按照加工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符合食品安要求”;第二十二条烹饪要求中增加了“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冷却应在清洁操作区进行,并标注加工时间等;用于烹饪的调味料盛放器皿宜每天清洁,使用后随即加盖或苫盖,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菜品用的围边、盘花应保证清洁新鲜无腐败变质,不得回收后再使用”。第三十六条食品留样要求中,增加了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作为留样情形,并要求做好记录。第四十三条投诉受理要求中,增加了“餐饮服务提供者接到消费者投诉感官异常或可疑变质食品时,应及时核实该食品,如有异常,应及时撤换,同时告知备餐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并对同类食品进行检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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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把《规范》列为2011年的重点培训内容,制定统一的培训计划,对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单位普遍开展一次系统培训,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一次轮训。为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活动,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履行餐饮服务监管新职责后,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大力加强制度建设,积极完善监管制度。2010年3月4日发布了《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于5月1日起施行,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中央和地方媒体做了广泛宣传报道。
安全性、操作性、科学性等特点更加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