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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食品摊贩监管法规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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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流动食品摊贩的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全国各地也出台了一些针对性的规范性文件,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流动食品摊贩占道经营和食品质量难以保证的现状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流动食品摊贩的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2011年3月份,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食品摊贩是指在街头或其他公共场所不定点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的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占道经营食品摊贩的管理,按照《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2011年10月份,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山东省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经营行为进行了明确:一是餐饮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餐饮摊贩业主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是餐饮摊贩应在所在地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划定的区域、规定的时段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三是经营场所应远离有毒、有害等污染源,不能影响食品安全。应具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源,或具备能够提供饮用、洗手和洗涮餐具用水的容器设备。

有害等污染源,影响食品安全

  四是经营场所餐饮摊贩应参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2014年8月份,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儿童食品和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专门就中小学校周边餐饮摊贩经营管理部署专项整治行动。

  要求全省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面向学生经营的食品店、餐饮店和食品摊贩,必须全部纳入规范、监管范围;并明确要求,所有食品摊贩要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达不到许可条件的必须持有由县(市、区)局办理的食品经营实名备案证;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签订《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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