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不按照法定要求从事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受到行政处罚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将被纳入“黑名单”的17种行为
15.因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及其他严重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市、县区食药监部门应当按照“谁处罚、谁公布”和“谁公布、谁负责”的原则,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纳入生产经营者“黑名单”的相关信息在其政务网站、所在地政府政务网站或媒体上予以公布。被纳入生产经营者“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据了解,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公布的期限为两年,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在公布“黑名单”期间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首次公布信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转入备查数据库,供社会查询。
10.生产不符合法定标准的化妆品,受到行政处罚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17.根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纳入失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刘有中)
12.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后,仍继续发布违法广告的药品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11.发布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建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纳入黑名单的人员;
5.违反《食品安全法》,生产经营专供婴幼儿食品或保健食品,受到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13.未经审批擅自发布违法广告,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相关部门曝光的药品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屡入“黑名单”将依法从重处罚
9.生产、经营假冒化妆品,受到行政处罚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3.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1.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因为诚信守法受到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的;
16.一年以内受到3次从重处罚的;
3.其他可以纳入红名单的情形。
对纳入“红名单”的企业,各级食药机关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除投诉举报、监督抽样、专项检查等外,可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频次;优先纳入诚信企业等评先选优的推荐单位,并作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安全政策法规宣传、业务指导服务、政策扶持等优先服务对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扶持措施。
8月17日,记者从兰州市食药监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兰州市的企业诚信生产经营,按照国家食药监总局的相关规定,兰州市食药监局制定《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红黑名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中指出,17种行为将被纳入失信黑名单范围,县以上食药监部门有权对违规的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或媒体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7.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化妆品,受到行政处罚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规定》中还明确了诚信红名单的范围和标准,生产经营者或责任人员遵纪守法、合法经营、恪守社会公德,连续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择优列入红名单。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被许可人;
2.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在行业内做出突出贡献的;
14.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8.生产、经营未取得化妆品注册证或未备案的化妆品,受到行政处罚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红名单”企业将获得多项优先权
6.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或擅自变更许可事项受到行政处罚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