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以申请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再受理补考申请。考试结束后,考核部门应当在政务网站,或媒体、公告栏等媒介上及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与监督检查结合进行时,考核结果可以随监督检查结果一并公开。
    法制网北京8月7日讯 记者万静 为进一步提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今天就所起草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食品安全专业培训不少于40学时。
    同时,监督抽查考核结果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企业不得任用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