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如今这句俗话俨然变成了“民以吃的安全为天”。苏丹红、三聚氰胺、地沟油、瘦肉精、塑化剂、假羊肉、毒甘蔗、毒姜……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触目惊心。人们在谴责不法商贩唯利是图、主管部门监管不力的同时,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无能”也提出质疑。《食品安全法》、《农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 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配律师 林苗套解释早已颁布实施多年,相关专业规定和质量标准更是不计其数,但食品安全未见改善反而越来越差。其原因除了个别商贩唯利是图和主管部门不作为外,相关法律法规的空洞笼统也给食品造假、售假者留下可乘之机。
再者,目前食品生产与经营环节的许可制度存在巨大漏洞。该法第29条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无需再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如此一来,食品流动许可制度就等于被架空,食品生产者只要取得生产许可证,那在“自己家里”想卖什么卖什么,掺假、掺毒的情况在所难免。此外,监管体制混乱也加剧了食品安全现状恶化。按照职责划分,工商、质监、卫生、农业、食品药品监督和商务等近10个部门对食品安全均有管辖权,这就造成了好管的、有好处的大家都来管,难管的、无利可图的谁也不管的情况,漏洞便在所难免,可乘之机就比比皆是。
以《食品安全法》为例,该法对其适用范围以列举的方式作了规定,该方式无法涵盖从食品原料到加工制作直至销售的全过程,范围过于狭小。此外,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不明,该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但关于该委员会的组成、设置和职责等再无下文,于是这注定是个形同虚设的“名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