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地(市)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合格予以受理的材料和《地(市)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初审意见表》,自向申请人发出《绿色食品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上报给省中心。
第十八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所在地(市)工作机构提出续展申请。地(市)工作机构应在收到标志使用申请人的续展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并将材料上报省中心。
(三)申诉处理工作组在调查、取证、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诉方。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要求
(二)实地检查:检查组应当对申请产品的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包装贮运、环境保护等环节逐一进行实地检查。
(二)申诉处理工作组负责对申诉进行调查、取证及核实。调查方式可包括召集会议、听取双方陈述、现场调查、调取书面文件等;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3 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
(一)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设立申诉处理工作组,负责申诉的受理;
第五章 境外申请审查
(五)召开总结会:检查组与申请人沟通现场检查情况并交换现场检查意见。
(一)需要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在《绿色食品审查意见通知书》规定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