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副秘书长马勇也高度认同,他认为发生的许多案例,并不属于食品安全风险的内容,但是如果不进行信息交流,可能被公众误认为是食品安全风险问题。
12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如何准确理解适用《食品安全法》有关条款,严格依法行政等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
陈君石说,在大多数语言中,“风险”一词使消费者产生恐惧和焦虑。因此,风险往往被视为坏事。因为“风险”这个词所具有天然的负面属性,容易使风险交流成为负面信息的载体,从而激化消费者对食品的紧张和担忧。
国家食药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杜晓曦副司长、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高延敏司长、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程金根副局长、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于文军副局长等出席了会议并讲话,他们对《指南》的意义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同时介绍了本部门在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方面所开展的工作。
《食品安全传播指南》是以美国食品安全风险传播为实例,详细介绍了如何有效地规划和实施食品安全传播,旨在提供有效的食品安全传播方面的原则和方法。科信中心完成了中文版编译工作。
科信中心首席顾问包大跃则认为,我国政府风险认识与大众的风险感知之间缺乏有效交流,形成巨大真空。同样,公众感知与专家观点之间也存在巨大差距。因此,了解和认识国外优秀的传播经验非常关键。
陈君石在大会上提出一个新的理念:应该将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转变为“食品信息交流”,这样“有利于重塑消费者对食品供应的信心,并减少政府对交流的顾虑”。
《通知》要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四种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的具体情形,同时还规定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可以按照上述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的规定执行。
“谣言和误导性信息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已经超过食品本身不安全因素的健康危害”,陈君石多次强调。他认为,目前的一大难题是如何向公众传播相关信息时做到不在食品供应的安全性、监管部门治理食品链的能力、以及食品企业生产安全食品的承诺这三方面对消费者的信心造成损害。
2016年12月5日,科信食品与营养信息交流中心(以下简称“科信中心”)与国际食品信息中心联合在京举行了食品安全培训交流会,探讨风险传播现状与发展趋势,会上发布了一本重磅学术成果——《食品安全传播指南》(下称《指南》)。
他认为产生这一现象原因之一就是风险标准比较薄弱,“风险交流是一块短板”。
《通知》指出,《食品安全法》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行政处罚法》是规范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及实施的基本法律。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具体执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运用《食品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换个词可能是个好主意。
“这是我们和国际‘对标’的最好方式”,高延敏司长认为《指南》的颁布很有意义,有利于看清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跟国际还有多少差距,还有多少值得继续改进和完善的。
延伸阅读:
“整个社会食品安全风险认知的水平不够高,但是关注度却异常的高。” 杜晓曦副司长这样总结食品安全交流所面临的社会状况。
虽然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各有关的政府部门、企业,在提升中国整体食品安全水平方面做出巨大努力,也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我们广大消费者是不领情的,仍然认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很多,一点也没改进”。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向在场的听众描述了这样一个无奈的现实。
《通知》明确,《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严重违法和一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统一执法尺度,避免畸轻畸重。
他发现,现在很多地区的“风险”交流似乎更加打击消费者的信心,让消费者对食品更加恐惧,甚至会造成消费者对于政府部门未能解决问题而感到愤怒。但不交流并非解决之道,只会造成谣言与虚假信息的滋生更加猖獗。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工作步伐,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