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0年,美国农业部首席化学家彼得科利尔对掺假食品进行调查后,建议通过一部全国性的食品和药品法。该议案当时被驳回。随后的25年中,国会提出100多个关于食品和药品的议案,并不断有单项法律获得通过,如1897年通过了《茶叶进口法》,1902年通过了《生物制品控制法》,国会还拨专款给政府化学局,研究防腐剂和色素对健康的影响。这些研究引起人们对食品掺假问题的广泛关注,公众对通过一部联邦食品和药品法的支持率大大增加。1906年6月30日,美国通过了第一部《食品和药品法》。该法禁止冒牌和掺假的食品、饮料和药品。就在当天,还通过了《肉类检查法》。
一、我国古代食品安全发展历程
唐朝时期,少数不法商人为了盈利,昧着良心出售有毒有害食品。政府为了杜绝有毒有害食品的流通,在法律上作出了具体而严厉的规定。据唐代法典《唐律疏议》记载:“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意思是,已经变质、曾致人生病的食品,所有者必须立刻销毁剩余食品,否则要被杖打九十下;不销毁有害食品,故意给人吃或继续出售,致人生病,食品所有者要被判处徒刑一年;如果这种食品致人死亡,食品所有者则要被判处绞刑;别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食用了应被销毁而未销毁的有害食品以致死亡,食品所有者也要按过失杀人罪来处罚。由此可见,唐代对于食品安全犯罪者的处罚是很严厉的。
本刊食品安全法学顾问 李崇善 73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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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食品安全意识与法律制度历程
2014-11-18 11:16 来源:甘肃记者站 作者:
到了宋代,饮食经济空前繁荣,在孟元老的笔记体散记文《东京梦华录》,施耐庵所著的《水浒传》又名《忠义水浒传》,一般简称《水浒》等文学作品中,都能看到酒楼饭店林立,小商小贩如潮的景象描写。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常常在食品里掺沙子或注水来增加重量,有的还制假贩假。据明代田汝成《西湖游览志余》卷二五《委巷丛谈》记载:“(杭人)喜作伪,以邀利目前,不顾身后,如酒搀灰,鸡塞沙,鹅、羊吹气,鱼肉贯水,织作刷油粉,自宋时已然,载于《癸辛杂识》者可考也。”(《癸辛杂识》的著者为周密,是宋末元初人。)为了加强监管,宋代政府让商人们组成“行会”,按照行业类别登记在册。商品的质量也由各个行会把关,行会会长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商品的成色和价格。除了行会把关之外,宋代法律在严惩销售腐败变质食品行为方面仍是相当严厉的。政府颁行的法典《宋建隆重详定邢统》,简称《宋刑统》规定,如果卖肉者无意中将变质的肉卖出,导致买肉者食用后中毒,剩下的肉要迅速焚毁,如果不按规定焚毁,则杖打九十。如果卖肉者明明知道肉已经变质,还要卖给他人,则流放一年;致他人死亡的,要处以绞刑。
“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怎么保证吃得安全、吃得放心?这一食品安全意识是我国古代先民生活实践智慧的结晶和文明的发展。回顾历史,中国的古代也和世界各国古代一样在食品安全方面人们吃尽了苦头,教训重重。人们呼唤法律来保护其生命权、健康权,是的,的确法律给予了人们不小的帮助,但是,今天我们重温古代法律制度在食品安全上所发挥作用或许能给今人一些启示。
汉时,随着商品经济的萌芽与逐步发展,食品交易的品种类别丰富。一些谋取利益的不法分子,多在掺杂使假上做手脚,最常见的是在酒中掺水。据张家山汉简中的《二年律令》记载:“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熟)燔其余。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赃),与盗同法。”即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变质食品,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
二、外国古代食品安全发展历程
从古代到中世纪时期,各国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零散地见于各种法典或历史、宗教典籍中,尚未形成体系化的法律规定。例如,在西方文化中,产生于公元前1世纪的《圣经》中就有许多关于饮食安全与禁忌的内容。其中著名的摩西饮食规则,规定来自反刍偶蹄类动物的肉不得食用,这一规则至今仍为正宗犹太人和穆斯林所遵循的传统习俗。不可食用骆驼,不可吃死因不明的走兽。《旧约伞书利未记》明确禁止食用猪肉、任何腐食动物的肉或死畜肉。在摩西教义和希伯来法律中有关于食品卫生规则的规定,认为如有违反会受到上帝的谴责。古罗马时代,罗马民法中规定假冒食品、污染食品者可以判处流放或者是劳役。在食品交易中如有在食品中掺假或欺诈行为,将承担公开谴责或羞辱等道义上的责任,或者受到相关协会的处罚。
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最初也是和外国一样,并未形成系统,而是散见于各种法典或者是其他典籍当中。早在先秦时期,就有相关文字记载,如《礼记王制第五》是中国古代一部重要的典章制度书籍。在该书中就详细记载了周代对于食品交易的规定:“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意思是,不到成熟季节的粮食、水果等严禁进入市场交易,以免引发因食物而造成的毒副作用。而且为了杜绝商贩们因牟利而滥杀禽兽鱼类,还规定非狩猎范围和狩猎季节,禽兽鱼类禁入交易市场。传统的食品安全思想体系形成于春秋战国。孔子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系统提出食品安全理念的人。他在《论语乡党第十》中谈到了“八不食”原则,即:“食钮而蚀,鱼馁而肉败,不食。色恶,不食。臭恶,不食。失饪,不食。不时,不食。割不正,不食。不得其酱,不食。沽酒市脯,不食”。这八不食分为三类:一、色味方面:食物变颜色了不吃,变味了不吃。二、食物质量方面:粮食陈旧了不吃,鱼和肉不新鲜了不吃,不新鲜的菜蔬不吃。三、制作方面:烹调不当的食物不吃,佐料放得不妥的饭菜不吃,从市场上买回来的酒和熟肉不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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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在食品安全立法方面有着悠久的历史,1202年诞生了最早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面包法》主要内容为严禁在面包里掺入豌豆或蚕豆粉造假。1720年著名的“杜松子酒危机”在英国使无数的劳动者因酗酒而死亡,震动了整个社会,以致议会立法禁酒,在1736年英国政府颁布了“杜松子酒取缔法”;1820年英国学者阿库姆出版了《论食品搀假和厨房毒物》(A treatise on adulterations of food and culinary poisons)一书,在英国历史上第一次严肃地揭露了食品搀假的本质、程度和危险性。此后,1832年,英国政府又颁布了《贫困法》。英国第一部食品安全法是1860年《食品与饮料搀假法》(Adulteration Act of Food and Drink 1860)。可见,英国食品安全立法是从打击食品搀假起步的。1860年法令规定蓄意销售含有有害物质的食品或搀假食品是一种犯罪行为,在这部法令中,第一次明确了保护消费者是政府应尽的职责。在食品改革者的推动下,英国政府又制定了1872年《食品与药品搀假法》(Food and Drugs Adulteration Act 1872)。1875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近代英国第一部得到有效实施的食品安全立法,即1875年的《食品与药品销售法》(the Sales of Food & Drugs Act, SFDA)。1875年法令先后经过两次修正。后来,这一法令在1899年被SFDA强化。而且又是第一部具有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法,由此,英国初步确立起以地方政府事务部为主导,地方当局和公共分析师分工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法国和德国也在这一时期相继制定了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律,例如法兰克的《查理大帝敕令》规定禁止农庄提供病畜肉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