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但在经营过程中索取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报告,并建立了进货验收台账,且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能提供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