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超市上诉主张涉案产品有国家质检机关出具的检验报告,其已尽到法定审查义务的上诉意见,法院认为,超市依《食品安全法》规定所负有的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并不因相关质检机关出具的检验报告而免除,且上述检验报告亦不足以证明涉案产品不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是因为能够确保购买涉案商品的消费者芦荟日摄入量在30克的安全范围内,故法院对超市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