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收到需要快速处置的投诉举报信息后,应立即启动相关程序,组织执法人员采取快速处置措施,并于24小时内将阶段性处置情况书面逐级上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投诉举报机构。阶段性处置报告应包括事件经过、性质、范围等初步调查核实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等,待事件全部处理完毕后上报完整处置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