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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首例食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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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哲表示,南乐县法院依法成功审理了河南省首例食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维护了宪法法律权威,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是值得向社会宣传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也是值得濮阳全市法院学习借鉴的参考案例。下一步,濮阳全市法院要主动加强与检察机关和环保、食药监、国土等行政机关的沟通,依法加大对检察公益诉讼的适用力度,共同发挥好司法审判和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提供更加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杨雷振 姚沛涛)


  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案犯潘孝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判处空心胶囊销售价款的十倍赔偿人民币19.4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孝伟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其属从犯,且存在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该县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依据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公益的方式,程序合法,请求得当有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新网濮阳3月31日电 3月2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河南濮阳南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潘孝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日前由南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据知,这是河南首例涉食品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4月期间,被告潘孝伟与张亚明、潘林夫、潘伟伟(三人已判刑)在工商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且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工业明胶掺入生产空心胶囊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7310元,扣押空心胶囊价值5000元。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潘孝伟伙同丁忠诚(已判刑)、邵书庆(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南乐县杨村乡天宇家具城内创办胶囊厂,将从他人处购买的工业明胶掺入生产空心胶囊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2150元,扣押空心胶囊价值约30000元。据检验,被扣押空心胶囊送检样品铬含量均超过相关标准。

河南首例食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案宣判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潘孝伟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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