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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食药监药罚〔2018〕8号
广西济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劣药炮山甲案
广西济民制药有限公司
黄金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核查抽验不合格药品有关情况的函》,广西济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60301、包装规格型为1kg/袋的炮山甲经马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样,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17CJ3449),报告载明样品性状及检查项目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版一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药品按劣药论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720元;2.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即1372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7440元。
自动履行
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