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健全完善仓储食品日常监管制度、落实监管人员、靠实监管责任,加强仓储食品安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仓储企业食品仓储场所的现场核查可参照《食品仓储场所现场核查标准》(附件2)。
第三十六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仓储场所台账,并安排专人负责,适时更新台账信息,确保登记内容全面、真实、准确。
第三十七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制定仓储食品安全日常巡查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仓储场所及其储存食品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仓储食品安全问题。
第三十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仓储场所的日常检查力度,依法取缔和查处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未经登记备案的食品仓储场所。
第三十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日常检查中,要突出对仓储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加大抽样检测和快速检测力度,提高日常巡查频次。
第四十条对在日常检查和检验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十一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未经备案登记的食品仓储场所一律按照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二条食品仓储企业向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食品仓储场所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十三条仓储食品权属人储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十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仓储企业食品仓储场所的数量和基本情况,按时填写上报《食品仓储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3)。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范由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