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构成上述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六条、《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立案追诉的情形有:第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第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第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的。达到上述标准的,监管部门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在“五毛食品”整治工作中,需要对当事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的,监管部门应依据《食品安全法》《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