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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食品“生日”被罚不服 法院支持市场监管部门50余万元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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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1款第5项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罚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果润公司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果润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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