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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舆情中心,对传统媒体、网站、微博、论坛、博客、贴吧、问答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发布的信息进行全网络检测,统计传播量,按照正面信息、中立信息、负面信息分类,建立欺诈类信息数据库。
发布时间:2018-04-17 09:41
(三)建立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四)拓宽渠道进行源头防控
3.产生严重后果,即因网络平台和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1.主观上为故意,明知或应知。平台应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无欺诈与虚假宣传行为。
针对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的特点,这方面执法取证的制度应当有更加具体细化的设计,在规制取证行为的同时也要让一线监管人员获得便于高效执法的授权。此外,监管部门要投放更多的监管资源,主动出击,在本区域内形成足够威慑。
利用会议、网络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销售保健食品,隐蔽性较强,有时违法行为已实施完毕,证据很难及时保留固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办案效率。隐蔽的违法行为导致执法办案人员无法及时获得信息源,加之办案力量不足,成为监管部门“不作为”的客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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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以及《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销售者的违法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销售者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消费者损失,承担因其过错造成的责任。销售者应依法取得保健食品的经营许可证,保证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有生产许可权,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合法,销售人员经过合法培训,不进行虚假宣传,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及时了解沟通消费者使用保健食品后的反馈。有保健食品销售许可无实体店的经营者,不得在网上或第三方平台上销售。
(一)建立保健食品欺诈类信息数据库
2.提供便利,即明知销售者存在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网络平台和第三方平台。
《食品安全法》中设定“连带责任”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赋予相关主体更高的法律责任,以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有利于在外围源头上惩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执法部门主动出击,摸排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户基本情况,严把保健食品的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做好监管工作;同时,发挥政府和群众的双重力量,加大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市场的检查,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立即予以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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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风险预警监测制度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要加强对保健食品陷阱的揭露。保健食品欺诈的对象不少是老年人,这是因为他们思想认识跟不上市场变化,对个人身体健康又非常重视。相关政府部门应从老年人的视角出发,以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对保健食品陷阱的揭露,帮助老年人提高识破骗局的能力。社区应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生活。
从源头上控制,实现保健食品全链条的可追踪和可追溯。建立健全符合保健食品安全工作实际的风险评估制度,配齐配强监测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完善监测网络,扩大监测范围和样本量,提高保健食品安全监测水平和能力。不断扩大监测范围、指标和样本量,使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覆盖产地环境、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贮存流通、餐饮服务、进出口等各个环节。不断提高监测数据利用效能,加强监测数据的信息共享和评价分析,开展保健食品安全形势分析评估和风险交流预警,有效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与网络平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一样,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以及其他违法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对不能提供或不愿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赔偿。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宣传虚假保健食品,使消费者因其行为受到损害的,也应承担责任。
(三)网络平台和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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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对于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食品安全法》要求生产保健食品,并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生产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承担主要责任。企业生产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建立并执行原辅材料采购验收制度、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贮存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建立健康档案,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消费者投诉受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等主体的法律责任
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法律责任
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
食药诉讼案件数量近年来成倍增长,涉及面广。诉前程序是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必经环节。监管部门被检察机关提出履职建议的同时,也是监管部门自查和提升监管能力的契机。用行政公益诉讼推动食药领域执法行为规范化,是对食药领域监管工作的支持。
(二)销售者主体责任
(五)分析舆情热点与舆情案例
(一)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会场的开办者、出租者,应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实名登记,对经营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知或者应知经营者违法销售虚假保健食品仍为其提供便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网络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主要包括三个要素:
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相关部门应积极应对,做好应诉答辩工作。由于食药领域专业性以及行政行为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检察机关与食药监部门对同一案件或同一行政行为的理解和判断可能不一致。对作为类行政公益诉讼,要围绕履职行为是否事实清楚、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处理裁量是否合理来答辩;对于不作为类行政公益诉讼,则应围绕是否属于职责范围、是否已经履职以及履职是否适当等来答辩。对于确实导致公益受损的,要在诉讼中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对于生效判决,要不折不扣严格执行,及时主动履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