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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食药监局出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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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卫生新闻网讯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近日,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主要适用于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依法查处后给予相应奖励的活动。

 

《实施办法》规定,举报下列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其他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掌握的;举报事项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实施办法》将举报奖励分为三个奖励等级,每个级别的具体奖励标准如下: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违法行为既没有货值金额也没有罚没款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可视情形给予200元-2000元奖励。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的两倍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广大消费者可通过拨打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渠道直接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发生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了由法规、财务、案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等机构有关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举报奖励审定小组,负责对奖励等级、奖励标准、拟奖励金额和其他需要认定的情形予以审定。

 

《实施办法》还规定,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鼓励实名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责任编辑:瀚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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