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170.00元;
2、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482.00五倍2410.00元罚款;
3、吊销安徽修正堂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分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皖CB5580429更);
4、王宏伟(身份证号:341202198207060035)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1、标示赛诺菲(杭州)制药有限公司分装的“硫酸氢氯吡格雷片”(规格:75mg,批号:6A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