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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
日上午 10:00 在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 1307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 通
准确的。
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 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2018 年 5 月 15 日 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6 日 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会议召
下简称“会议通知” ),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二十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
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所孙文律师、唐方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 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唐 方 律师
四. 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三.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俞卫锋 律师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 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确说明。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 本所假设:
材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
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致 :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 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孙 文 律师
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
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由于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其中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 票情况单独统计并予以公布。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并无任何副本。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6
恰当、有效的授权;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告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公告的《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
经办律师
东。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并列明了提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30 至
二○一八年五月 十六 日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 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298,725,444 股, 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8.920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 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2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868 股, 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0.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