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9日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5月30日发布的津市场监管稽罚〔2018〕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正大珍吾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苦荞燕麦片被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津市场监管稽罚〔2018〕13号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6424061C
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 沈晓光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苦荞燕麦片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苦荞燕麦片20箱(包装规格为12×500克);2.处罚款27500元。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正大珍吾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4668号
违法事实:当事人2018年1月21日生产经营的苦荞燕麦片委托辐照加工后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标识,上述行为满足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产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3168元,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要证据:1.天津正大珍吾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2.辐照加工费发票复印件、辐照企业出入库分合同复印件、情况说明;3. 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4.抽样单、相关生产记录、出入库记录、不合格销毁记录的复印件;5.销售票据复印件、成本核算、货值金额计算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