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情况紧急、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查封相关设施、场所,责令暂停生产、购进、销售相关食品等食品安全临时控制措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食品安全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经批准可以对相关企业、地区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下架、召回、查封等食品安全临时控制措施。未按照通知要求采取相关措施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