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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山西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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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7〕88号
  【发布日期】2007-07-13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2007年山西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稿件来源:《山西政报》2007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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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山西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

  2007年,山西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继续开展专项整治,推动长效机制建设,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继续好转。

  一、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一) 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落实全国及我省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全过程管理。
  在种植养殖环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试点,实施产地环境安全评价和监控,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包装标识、市场准入等制度;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全面禁止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
  在生产加工环节,健全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检测和认证体系,加强食品认证标志监督,强化食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严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的试点工作;打击非法经营、添加有害化学物质和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行为;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企业。
  在流通环节,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健全食品交易和退出机制;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按照“保护守法的、规范合法的、管住违法的、打击非法的”原则,加强对庙会、旅游景区(景点)、车站等人员流动场所的监管,加大对各类非法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小摊点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行为。
  在餐饮消费环节,加大对餐饮单位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力度,在餐饮企业和学校、建筑工地等集体食堂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改进对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餐馆的卫生监管,查处非法采购和使用劣质食用油,违法使用添加剂和使用不合格调味品等行为。

  (二)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各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定期评估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状况,研究制定相应监控措施,狠抓落实并加强监督检查;支持监管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有关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必须密切配合,相互衔接,按照全省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同时,要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建立综合评价和信用体系,定期通报、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完善应急机制。
  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生产或经营伪劣食品的,要列入“黑名单”,加大曝光力度。要坚决杜绝不合格原料进厂进店、不合格产品出厂出店。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律作用,引导和约束企业诚信经营。

  二、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三) 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等环节管理,对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MP、GSP)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在注射剂、生物制品和特殊药品三类高风险品种的生产企业实行驻厂监督员制度。全面清查药品生产文号,认真清理1999-2002年期间地标升国标和换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淘汰无法保证安全性、有效性的品种。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的抽验力度,加强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监管,继续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加强对药品、保健品广告的监管;加快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引导药品批发企业面向农村配送药品,零售企业向农村延伸网点,加强农村药房规范化建设。完善药物警戒制度,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推进合理用药,积极开展药品再评价工作。全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延长到年底。

  三、加强农村市场监管

  (四) 加大对农村食品安全的整治力度。全面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农村食品“市场流通网”、“监管责任网”、“群众监督网”建设,规范农村食品示范店建设;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加强对小企业、小作坊的安全卫生监管,阻止假冒伪劣食品向农村转移,同时维护农产品流通安全。开展“公共卫生进农村”、“农村食品安全宣传月”等系列宣传活动,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科技常识,增强农村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五) 严格规范农资经营主体行为,对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主体和不合格产品,并建立企业档案数据库,实现可追溯管理。在农资需求旺季,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开展拉网式检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及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渔机渔具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并向社会发布监测结果和消费警示;查处制售假劣农资案件,捣毁制假窝点。继续开展毒鼠强的清缴工作。继续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大力推行农资连锁经营、农资直供等多种流通模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以及农民合作社的作用。以“放心农资下乡,维护农民权益”为主题,深入乡村,开展现场咨询活动。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为农资打假工作服务。进一步推广先进农业科学技术,宣传识假辨假与维权知识,提供投诉举报服务。

  四、继续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

  (六) 贯彻落实国务院《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根据“2007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努力建立健全地方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机制。
  (七) 严厉打击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各类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继续围绕进出口、展会、定牌加工、商品交易市场、印刷复制等重要环节,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巩固计算机软件预装成果,加大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开展反盗版专项行动;加大对奥林匹克标志、地理标志等的保护力度。
  (八) 建立保护知识产权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督促办理一批重大案件;推进保护知识产权执法衔接工作,严厉查处以罚代刑等职务犯罪行为。
  (九) 继续抓好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的运行,充分发挥“12312”保护知识产权热线作用,面向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展会等拓展服务功能。
  (十) 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办好“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对典型案例进行深入报道,强化对外宣传和交流。继续开展知识产权普法工作。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

  五、打击商业欺诈,查禁传销

  (十一) 继续打击虚假违法广告、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房地产、非法集资、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类虚假广告,依法严惩虚假信息发布者。打击特许经营和商业促销中的欺诈行为。
  (十二) 加强对投资、招商、外贸、中介服务、汽车、商品房交易、出国劳务等重点领域和媒体、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重点媒介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各类涉众型欺诈行为。
  (十三) 建立反商业欺诈信息共享和预警机制,加大对投诉举报的查办力度。加强对商业欺诈发案规律、作案手法和骗术类型的研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反商业欺诈公共信息服务,揭穿骗局,防止群众上当受骗。
  (十四) 完善“打控防”体系,集中力量查办涉及地区广、参与人员多以及诱骗学生、农民参加传销的大要案件,严惩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教育、引导群众拒绝、抵制传销。加强对网上传销的监控。严把直销市场准入关,依法规范直销行为,查处违规招募、违规培训、违规计酬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的行为。
  (十五) 传销活动相对集中的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层层动员,教育广大群众充分认识传销的“经济邪教”本质和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极大危害,并采取果断有力措施,彻底查禁传销行为。

  六、针对其他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整治

  (十六)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建材、汽车配件、成品油、烟草、烟机及零配件、酒类、化妆品等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遏制制售非法拼装车、“地条钢”、“黑心棉”等违法犯罪行为反弹的势头。
  (十七) 严格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事故责任追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整顿土地、文化、建筑、房地产、旅游市场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银行、保险等金融领域的市场竞争行为,打击非法集资。打击网络炒汇、无真实性贸易背景资金流入等外汇领域欺诈行为,查处非法买卖外汇和收结汇等外汇违法行为。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整治非法境外期货和变相期货。惩治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做假账、账外经营等偷逃骗税违法行为。打击进出口货运渠道价格瞒骗以及加工贸易和减免税货物进口中的各类走私活动。开展化肥价格、医药价格、电力价格和涉农收费、涉企收费、教育收费的专项检查。
  (十八) 深化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秩序整顿。突出道路旅客运输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打击无证非法营运行为,依法规范各种涉价、涉费收取行为,严厉打击各种乱收费行为。严格动态监管,保障运输安全,保护合法经营者及旅客的合法权益。

  七、推进法治建设,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十九) 结合食品安全、药品安全、打击商业欺诈、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传销等专项整治中的突出问题,开展执法调研,推动出台相关地方法规及部门规章等。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损害事故鉴定制度等。
  (二十) 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食品安全、保护知识产权和市场监管的其他领域探索综合行政执法的路子,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体制。认真贯彻落实省整规办、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监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的要点》(晋整规办发〔2006〕31号),加强部门执法协同,逐步形成跨地区、跨部门的执法联防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监管效率,逐步实现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综合监管。
  (二十一) 完善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联席会议、线索通报、案件交接、联合办案、法律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细化信息反馈、证据保全、案件移送等工作程序;提高衔接制度的法律效力。
  (二十二) 依托现有的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结合重点工作,建立联接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行政执法案件管理信息系统,规范案件查处、移送、立案、侦破、起诉等行为,增强衔接的透明度,落实衔接责任,保障有效监督。

  八、加强商务诚信建设,提高经济领域诚信水平

  (二十三) 深入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组织形式多样、贴近实际、惠及群众的诚信创建活动,大力倡导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强诚实守信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对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城乡居民、在校学生等各个层面的信用道德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弘扬信用文化,培育信用理念,强化舆论引导和监督,表彰诚信典型,曝光失信案例,在全社会树立诚实守信为荣、违约失信为耻的道德风尚。组织好“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
  (二十四) 加快诚信制度建设。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抓紧拟定我省信用管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逐步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和披露、信用咨询和评价、信用惩戒和激励、征信机构管理等法规和制度。通过建章立规,明确征信服务的基础性信息标准,界定信用信息的公开范围,规范信用管理部门、信用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行为,确定政府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企业及个人提供基本信用信息的义务等,使我省信用建设和信用管理有章可循。以各部门的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结合部门执法需求,推动部门之间和地区之间市场监管信息的互联共享;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实现对失信行为的综合治理;扩大信用需求,促进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健全诚信自律机制。

  九、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

  (二十五) 围绕整规重点工作,以正面引导为主,组织好相关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舆论监督,揭穿各类骗局,及时公布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案例的相关信息,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提高企业和消费者识假防骗、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二十六) 发动群众自主维权,抵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方便群众打假维权,保证投诉受理并及时办理,加大举报投诉的查办和举报奖励力度。支持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社会团体的工作,充分发挥其自律维权和社会监督作用,制约侵权行为。鼓励发展农村食品安全、放心农资等方面的义务监督员队伍。

  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二十七)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整规工作的组织领导,重视整规队伍和机构建设,充实执法人员,保障执法经费和装备,尤其要针对当前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监管薄弱的问题,合理调配执法力量,重心下移,加强基层,在经费、交通、取证工具、检测手段等方面予以保证。
  (二十八) 加强监督检查。制订年度督查计划,对重点工作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违法违纪的,要坚决纠正,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监察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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