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奉贤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处罚决定将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示,同时向信用中国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