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上海市奉贤区申客隆百货商店销售的“勤达?西梅”于2018年1月12日从杭州余杭好利多食品有限公司进了进了一箱,每箱12罐,进货价为20元/箱,截至被投诉时已经销售6罐,销售价格为每罐8.8元。当事人销售的“猫山王榴莲饼”于2018年3月17日从嘉兴粮油副食品市场阿翔炒货批发部,进了一箱,每箱30包,进货价为260元/箱。截至被投诉时已经销售1包,销售价格为每包15元。当事人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单据、上家资质和有效的产品检验报告和相关的进货验收记录。当事人购进“勤达?西梅”和“猫山王榴莲饼”货值金额共计280元。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违法所得为67.8元。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12日回复,编号为(杭余)市管食药稽查函【2018】0069号的回复函称“勤达?西梅”是由杭州余杭好利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该企业生产的该款产品的标签标注是违反相关规定的。故认定“勤达?西梅”的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成立。“猫山王榴莲饼”标签“配料表:……糖冬瓜……”内标注的“糖冬瓜”无标准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认定“猫山王榴莲饼”的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