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查清洁作业区《表面微生物检测记录》,进入清洁作业区进行体表微生物采样和换气次数测定的检测人员赵某某自己对自己采样,进行体表微生物检测。不符合细则中“过程管理制度”关于清洁作业区的人员体表微生物检查的要求。
(三)出厂检验报告原子吸收光谱原始记录分为手写记录和打印标准曲线记录,两者之间未建立数据项对应关系,需通过查看原子吸收光谱仪的数据库方可实现一一对应。不符合GB 23790—2010中第15.1条款关于记录管理的要求。
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已在检查过程中将你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反馈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你公司整改,请你公司完成整改后向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验收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上海花冠营养乳品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6日—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以下简称《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对你公司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了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现将你公司在生产许可条件保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检验能力等方面存在缺陷情况函告如下:
一、部分生产场所、设备设施未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
(一)工作服与直接接触物料的布袋共用同一洗衣机清洗,且未制定相应清洁控制程序;清洁工作服拆包后由准清洁区进入清洁区;消毒剂无请领分发等记录。不符合GB 12693—2010中7.3条款关于应制定有效的清洁和消毒计划和程序,应对清洁和消毒程序进行记录的要求。
(二)双歧杆菌检验未按GB 4789.34—2016要求进行菌种鉴定,缺少生化鉴定试剂盒或全自动微生物生化鉴定仪。不符合GB 12693—2010中10.1条款关于检验能力的要求。
(三)黄曲霉毒素M1、维生素K1等标准品中间液与过滤器混放于一个冰箱中。不符合GB 12693—2010中10.3条款关于应加强实验室质量管理的要求。
二、部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一)仓库的温、湿度记录不连续,未对休息日的温、湿度进行记录。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条款关于应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的要求。
(二)物料进出记录填写不完整,畅益组合1段产品(2017年10月18日生产)《生产领料调拨单》“调出仓仓管员”一栏未签字。不符合GB 12693—2010中15.1.2条款关于各项记录均应由执行人员和有关督导人员复核签名或签章的要求。
(三)外包装生产现场包装记录单(产品批号:17FA462)显示,包材未经发放人签字确认,包装操作已经完成。不符合GB 12693—2010中9.5.5条款关于在包装操作前,应对即将投入使用的包装材料进行检查、记录的要求。
(四)未能提供袋装包装线不同品种更换的清场验证报告。不符合GB 23790—2010中9.6.6.5 条款关于不同品种的产品在同一条生产线上生产时,应有效清洁并保存清场记录,确保产品切换不对下一批产品产生影响的要求。
三、部分项目检验能力不足
(一)现场检验能力考核结果显示,碘项目检验能力不足。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0.1条款关于检验能力的要求;
(二)阪崎肠杆菌留样复测现场检验操作不规范,样品未在符合要求的净化条件下称取,不符合GB 12693—2010中10.3条款关于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的要求。
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已在检查过程中将你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反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你公司整改,请你公司完成整改后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验收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黑龙江省光明松鹤乳品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9月19日—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以下简称《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对你公司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了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现将你公司在生产许可条件保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及检验能力等方面存在缺陷情况函告如下:
一、部分生产场所、设备设施未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
(一)粉仓清洗区域与清洁作业区未设置物理隔离。不符合GB 23790—2010中5.1.2.1条款关于厂房和车间设计时潮湿区域和干燥区域应隔离、分开的要求。
(二)产品包装听罐进入理罐间的缓冲区时,缓冲区不能实现互锁,且未设置消毒设施。不符合GB 23790—2010中5.1.6条款关于不同洁净级别的作业区域之间应设置有效物理隔离的要求。
(三)物料进入原料库前,仅用刷子清扫物料外包装,无吸尘设施;原料库、包材库、成品库未设置防雨雪设施。不符合《细则》中“物料储存与分发制度”关于物料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能确保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对外包装进行必要清洁的要求,以及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应能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影响的要求。
(四)存放碱清洗液的仓库缺少通风设施。不符合GB 23790—2010中5.3.7条款关于仓库应便于通风换气的要求。
(五)动物双歧杆菌BB-12贮藏温度为2~8℃,而实际贮藏环境的温度计显示为0.8℃。不符合GB 23790—2010中8.3.1条款关于对有温度、湿度及其他特殊要求的原料应按规定条件贮存的要求。
二、部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一)未派驻专人驻场监管自控奶源基地。不符合《细则》中“主要生产原料管理制度”关于自控奶源基地监管的要求。
(二)你公司管理制度《原辅料让步接收管理规定》中关于“验证(报告)不合格”可让步接收的规定不合理。不符合GB 23790—2010中8.2.1条款关于原料和包装材料验收合格后方可接收与使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