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17年10月10日,你公司与临沂福美娃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美娃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委托福美娃公司代工生产来虎玛咖饮料。该产品包装的样式及标签印制的内容均由你公司确定。福美娃公司负责按照你公司的要求代为制作,并用于生产来虎玛咖饮料。该来虎玛咖饮料标签上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至案发,共计生产了5352罐,由于你公司没有自己的销售渠道,你公司将生产的来虎玛咖饮料全部销售给福美娃公司,由福美娃公司在其淘宝平台网店销售。你公司销售给福美娃公司的销售价格为0.9元/罐,销售量为5352罐,销售额共计4816.8元,获取违法所得481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