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卫生主管部门在开展孕前和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精神疾病等防控,心理保健指导等工作时,应当做好残疾预防工作,针对遗传、疾病、药物等致残因素,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者降低致残风险,加强临床早期康复介入,减少残疾的发生。
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等部门”修改为“卫生、教育、民政等部门”。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8年09月28日17:34 来源:新华网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一、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三条修改为:“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
九、将《戒毒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责编:扶婧颖、程宏毅)
原标题: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吊销《许可证》的,可以同时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第一款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删去第二十六条。
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
三、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药品种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对未达到国家药品标准的,依照药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该中药品种的批准文号。”
四、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中的“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中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保护的中药品种进行审评。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请报告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审评结论。
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技能纳入卫生、教育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二、将《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九条中的“广播电影电视部”修改为“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