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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件]西王食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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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件]西王食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6年11月03日 23:31:16 中财网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交易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王食品”或“上市公司”)的委
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就西王食品支付现金购买Kerr Investment Holding Corp. 100%
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所涉相关法律事宜的专项
法律顾问,现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西
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
法规,对涉及本次交易的有关事实和法律法规进行了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本次交易有关各方的如下保证:



(一) 各方已提供了本所及经办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的各方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及证明;




(二) 各方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
一致和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
关政府部门、本次交易有关各方、境外法律顾问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不具备对本次交易涉及的适用境外法律设立的境外主体、适用境外法律
的交易、交易文件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报告等发表法律意见的适当资格。针对
上述事项所涉的法律意见,本所将引述公司聘请的境外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中相应的结论及意见。本所的引述行为,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结论及意见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亦不对这些结论及意见承担任何责
任。




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
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
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
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西王食品/上市公司/
公司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西王青岛



西王食品(青岛)有限公司

Xiwang Iovate
International



Xiwang Iovate Health Science International Inc.

买方



上市公司及/或Xiwang Iovate International

Oak Trust



The Toronto Oak Trust,系依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设
立的信托。


New HoldCo.



2158068 Ontario Inc.

交易对方/卖方



Oak Trust及New HoldCo.

Kerr/标的公司



Kerr Investment Holding Corp.

Paul Gardiner



Paul Timothy Gardiner,为加拿大公民,持有编号为
GL82****的身份证,系Oak Trust、New HoldCo.及
Kerr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本
次交易



买方以支付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收购其持有的标的
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

首期交割股份



标的公司已发行41股A类普通股及39股B类普通
股,占标的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80%。


《购买协议》



西王食品与Oak Trust及Kerr就本次交易事宜于
2016年6月12日(多伦多时间)签署的Share
Purchase Agreement及其附属协议

《购买协议第一修正
案》



西王食品与Oak Trust及Kerr就本次交易事宜于
2016年8月26日(多伦多时间)签署的First
Amendment To Share Purchase Agreement

《购买协议第二修正
案》



西王食品、Xiwang Iovate International、Oak Trust、
Kerr与New HoldCo.就本次交易事宜于2016年9月
12日(多伦多时间)签署的Second Amendment To
Share Purchase Agreement

《购买协议》修正案



《购买协议第一修正案》及《购买协议第二修正案》

《交割法律备忘录》



Sidley Austin LLP于2016年11月2日出具的关于本
次交易交割相关事宜的《交割法律备忘录》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令第127号)

金杜/本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美国



美利坚合众国

美元



美国的法定流通货币




正 文



一、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购买协议》及《购买协议》修正案、《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购买报告书》、西王食品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第二十七次、第三十次、
第三十一次、第三十二次及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以及西王食品2016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为: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标的资产为Kerr全部已发行股份,本次交易的基准交易
对价为7.3亿美元。在本次交易交割日,买方应向交易对方支付5.84亿美元以受
让其所持有标的公司首期交割股份,最终交易对价将根据《购买协议》约定的价
格调整机制进行调整。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及交割的前提条件



(一) 西王食品的内部批准



1、2016年6月13日,西王食品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收购Kerr Investment Holding Corp.100%股份并签署及
其附属协议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王棣先生签署及其附
属协议的议案》、《关于与春华秋实(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
的议案》以及《关于委托银行开具履约保函的议案》等与本
次交易有关议案。




2、2016年7月22日,西王食品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及《关于
公司与春华景禧(天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3、2016年8月26日,西王食品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签署的议案》。




4、2016年9月12日,西王食品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签署的议案》、《关于签署
的议案》及《关于与春华景禧(天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的议案》。





5、2016年9月19日,西王食品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重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
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议案》、《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
大资产购买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关
于批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的
议案》、《关于估值机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相关
性以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
资产购买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
有关议案。




6、2016年9月9日,西王食品全体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
意见。




7、2016年9月28日,西王食品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8、2016年10月17日,西王食品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收购Kerr Investment Holding Corp.100%股份并签署
及其附属协议的议案》、《关于签署的议案》、《关于签
署的议案》、《关于签署的议案》、《关
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重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
产购买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
方案的议案》、《关于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批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的议案》、《关于估值机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
提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相关性以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 交易对方的批准



1、Paul Gardiner作为Oak Trust的唯一受托人,有权签署《购买协议》及《购
买协议》修正案,并促使Oak Trust履行其项下相应的义务。





2、2016年9月12日,New HoldCo.单一董事出具决议,同意New HoldCo.
签署、送达《购买协议第二修正案》,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 中国政府部门的备案



1、国家发改委备案



2016年5月10日,国家发改委外资司下发《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
确认函》(发改外资境外确字[2016]141号),同意本次交易。2016年8月30日,
国家发改委下发《项目备案的通知》(发改办外资备[2016]390号),对本次交易予
以备案。




2、青岛市商务局备案



2016年8月22日,西王青岛取得青岛市商务局就本次交易下发的境外投资
证第N3702201600203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外汇业务登记凭证



2016年9月9日,西王青岛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的《业务登记凭
证》。




(四) 加拿大反垄断审查



2016年7月21日,加拿大竞争委员会依照加拿大竞争法案批准本次交易并
出具预先裁决证明。




(五) 加拿大IRD投资审查



2016年9月14日,本次交易通过加拿大IRD投资审查。




(六) 美国反垄断审查



2016年8月8日,FTC受理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HSR通告及报告材料。根
据HSR法案规定,相关文件受理后的审核等待期为30天。2016年8月19日,
标的公司已经取得提前终止审核程序的答复。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履行现阶段所需的批准、备
案。




(七) 本次交易交割的前提条件



根据《购买协议》及《购买协议》修正案,本次交易的买方和卖方均在一定
条件得到满足或取得对方豁免的前提下方负有交割义务。




根据《交割法律备忘录》,截至其出具之日,本次交易交割的前提条件均已成
就或,如适用,被适当豁免。




三、首期交割股份的过户及交易对价的支付情况



(一) 首期交割股份的过户情况



根据《购买协议》及《购买协议》修正案,Xiwang Iovate International于交
割日受让标的公司首期交割股份。根据《交割法律备忘录》,买方已于2016年10
月30日(北京时间)收到卖方交付的首期交割股份的权属证书,Xiwang Iovate
International合法持有标的公司41股A类普通股及39股B类普通股。




(二) 首期交割股份交易对价的支付情况



根据《交割法律备忘录》,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的首期交
割股份的最终交易对价503,437,190美元已于2016年10月31日(北京时间)支
付给交易对方。




综上,根据《交割法律备忘录》,本次交易的交割日为2016年10月31日(多
伦多时间)。




四、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根据《交割法律备忘录》,截至其出具之日,未发现买方或卖方违反《购买
协议》及《购买协议》修正案的情形,除非该等违反不会对本次交易的交割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









五、信息披露



根据西王食品发布的相关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西王食品已就
本次交易履行了必要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六、后续尚需履行的义务



根据《购买协议》,买方尚需按照《购买协议》的约定继续收购标的公司剩
余20%股份。




七、结论意见



1、本次交易已履行现阶段所需的批准、备案;根据《交割法律备忘录》,本
次交易交割的前提条件均已成就或,如适用,被适当豁免。




2、根据《交割法律备忘录》,本次交易首期交割股份已完成交割,Xiwang
Iovate International合法持有标的公司41股A类普通股及39股B类普通股,本
次交易首期交割股份的最终交易对价已按照《购买协议》的约定支付。




3、根据《交割法律备忘录》,截至其出具之日,未发现买方或卖方违反《购
买协议》及《购买协议》修正案的情形,除非该等违反不会对本次交易的交割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




4、西王食品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必要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5、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6、买方尚需根据《购买协议》的约定,继续收购标的公司剩余20%股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




(下接签章页)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购买之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宋彦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谢元勋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王玲



















二〇一六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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