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转基因,很多人都是谈虎色变,主持人崔永元就不认可转基因食品。虽然农业部官员在谈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时称,凡是通过安全性评价的转基因食品都是安全的,可放心食用,目前公众对转基因食品原料的质疑,主要源于国内缺乏对转基因食品系统科学的普及,造成其对转基因技术的无知;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亦表示,对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评估远比传统作物严格,只要经过安全评价批准上市的转基因食品,与常规食品同样安全。虽然目前有关转基因食品对人体是否有害的结论尚存分歧,但不可否认的是,消费者对于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拥有知情权、选择权。
在老百姓闻“转”色变的今天,很多人在选购相关产品时都会注意该产品是否使用了转基因原料,那么餐饮服务环节使用了转基因的食品原料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吗?如果没有标明,使得老百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食用了转基因食品,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能否进行处罚?处罚的依据是什么?笔者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通过对转基因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不难发现,我国有关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立法采取多种模式相结合的状态,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均有所涉及,整体呈现为相对严格的立法状态。
1、法律
《食品安全法》作为规范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对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第七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此外,该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还作出了兜底性规定:“转基因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未对转基因食品作出直接、明确的规定,但其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及经营者应当承担的相应的义务作出规定。具体而言,该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的规定,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当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
2、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作为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专门行政法规,对于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的规制非常有限,仅从管辖部门及适用法律的角度作出规定,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为了弥补上述法规的不足,《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标志方法进行了补充。该法第五条规定:“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第八条规定:“难以用包装物或标签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时,可采用下列方式标注:(一)难以在每个销售产品上标识的快餐业和零售业中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可以在产品展销(示)柜(台)上进行标识,也可以在价签上进行标识或者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的规定”。
3、其他
作为规范和指导餐饮企业经营行为的行业标准,商务部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餐饮企业经营规范》(SB/T10426-2007)对餐饮环节转基因食品作出了为直接的规定,即“餐饮企业使用转基因原料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须明示”。然而由于其法律层级相对较低,其所具有的法律效力非常有限。
二、探讨
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笔者认为,餐饮服务环节使用转基因食品作为食品原料,应当视作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也必须对使用的转基因食品原料进行标识,也就是要向消费者进行明示;并且该规定还明确要求,难以在每个销售产品上标识的快餐业,可以在产品展销(示)柜(台)上进行标识,也可以在价签上进行标识或者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同时商务部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餐饮企业经营规范》(SB/T10426-2007)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也要求餐饮服务环节使用了转基因食品原料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让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食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