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和本市部分区试点的基础上,扩大根据申请材料作出许可决定的范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附件所列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可以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材料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取得许可应当具备的现场条件,以及做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应当书面确认已经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承诺能够满足相关许可条件,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