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北屯额河草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北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屯市食药监)食罚决字[2018]第006号〕,对该单位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八千八百三十五元;2、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