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2021年修正版(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食品法规 > » 正文

食药总局发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问题解读》(2)

浏览: 来源:
百会网 延津一中 啪啪啪姿势 ipz-205 我不是天使 凤凰木 铍钻之争 色妹妹导航 排列三免费专家neiba 雪乃萤 美女被打屁屁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转办的投诉举报办理情况,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投诉举报自受理之日起超过50日尚未办结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可以督促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及时办理,但经批准延期办理的除外。投诉举报办理时限届满后未及时办结或者未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可以视情形提请投诉举报承办部门的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督办。

 

  十二、《办法》关于投诉举报机构可以向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建议的情形有哪些?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投诉举报的;

  (二)未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反馈不当的。

 

  十三、《办法》关于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建设和管理有哪些要求?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本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将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和涉及投诉举报管理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等信息定期上报至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转办、跟踪、协调、汇总、分析、反馈、通报等工作,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的监测和管控,及时进行预警,有效防范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十四、《办法》关于投诉举报机构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有哪些特别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实时将带有倾向性、风险性和群体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等投诉举报信息,报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同时抄报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稽查等相关部门;每月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重要投诉举报信息和投诉举报热点、难点问题,报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相关情况,报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全国范围的投诉举报信息,对具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形成监管建议,上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十五、《办法》关于国家、省级投诉举报机构信息通报有哪些要求?

 

  《办法》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定期通报下列情况:

  (一)投诉举报信息统计分析结果;

  (二)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办理投诉举报的总体情况;

  (三)下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工作情况;

  (四)其他应当予以通报的情况。

 

  十六、《办法》关于投诉举报机构和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工作准则有哪些规定?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投诉举报登记、受理、处理、跟踪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投诉举报材料;

  (三)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禁将投诉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及与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四)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不得泄露被投诉举报对象的信息。

 

  十七、《办法》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和承办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办法》对投诉举报人依法维权有哪些特别规定?

 

  投诉举报人反映情况及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投诉举报人应当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利,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法手段干扰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正常工作秩序。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九、《办法》规定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管理部门是指什么?

 

  《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是指负责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受理、转办、跟踪、协调、汇总、分析、反馈、通报等工作的机构或者部门,包括: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独立设置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

  (二)无独立设置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

 

  二十、《办法》规定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是指什么?

 

  《办法》所称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投诉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进入论坛 我来挑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