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许金钏)
公 告
时间: 2018-10-23 17:05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与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和兴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菜蓝子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黄溪河、黄建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初7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撤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和兴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菜蓝子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黄溪河、黄建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与被告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和兴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和兴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和兴隆农产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菜蓝子农产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黄溪河、黄建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8)粤01民初799号
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