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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汉沽四纬路分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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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滨罚〔2018〕592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汉

  沽四纬路分店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91120116091576418M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三经路以东四纬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黄欣

  违法事实:

  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汉沽四纬路分店经营的批次为2018年3月6日产的西柏坡土特产山区蛋(鸡蛋)(700g(15枚)/盒),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从华润五丰农业开发(中国)有限公司以每盒11.9元的价格共购进了44盒上述批次的鸡蛋。2018年4月4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对该批次商品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18年5月2日出具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样商品中所含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要求:该项检测标准要求为不得检出,实测结果为4.02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5月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要求。

  截至案发,当事人以每盒12.8元的价格将上述批次商品共44盒全部售出,库存为零。根据以上事实,认定当事人于本案的货值金额为563.2元,违法所得为39.6元。

  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询问笔录》;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供货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到货单等材料;5、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召回通知;6、供货方华润五丰农业开发(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7、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出具的购物小票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8、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提供的《撤销案件决定书》。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有关进销货记录,在发现违法行为后,认真排查内部安全风险,制定整改措施并形成整改报告提交我局,并及时采取措施召回涉案食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案发后,当事人及时将此情况反馈进货厂家,促使厂家从源头进行食品安全的风险排查和整改,努力尽到作为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八)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八)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采取措施召回产品,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9.6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责任编辑: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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