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广军、广州润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时间: 2019-01-03 16:16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粤01执6290号
罗广军、广州润佳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案字第2456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698306.37元(暂计至2018年10月29日);
● 交纳执行费9383.06元。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19807
付款后你们需凭付款证明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结案事宜。你们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付款的,代付款人必须写明代付款人详细名称、付款用途、联系人,并注明案件当事人的名称、案号和执行人员的姓名,如有需要说明事项,应当另附书面说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如果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如实向本院报告你们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同时依法强制执行。如你们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你们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你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列行为,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执 行 员:赵建文 联系电话:020-85805453
书 记 员:叶碧君 联系电话:020-85805455
办公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责任编辑: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