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月3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生产环节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8期)》。通告称,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生产环节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18年第9期)》,涉及宁波市三家食品生产企业。
一、宁海县茶院云图薯业专业合作社生产的淀粉粉丝
(一)抽检基本情况:宁海县茶院云图薯业专业合作社生产的淀粉粉丝(俗称番薯面)(200g/袋、生产日期20180728),检出标签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宁波市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的前述“红图”牌淀粉粉丝标签强制标识内容中的净含量、营养成分表字符高度不达标,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标准要求,予以指出。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相同违法行为,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标签已整改完毕。
二、宁波辉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面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辉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面筋(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180809),检出脱氢乙酸,检测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经营含脱氢乙酸的面筋,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符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1.1元;2、罚款5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共55041.1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企业误将面筋作为凉皮类产品而添加脱氢乙酸,现已调整生产工序。
三、宁波市梦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致鱼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宁波市梦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致鱼片(250克/袋、20180803),检出N-二甲基亚硝胺超标,检测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二)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为:250克/袋的精制鱼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生产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采取召回措施,主观故意和恶性较小,违法金额较少,社会危害程度较轻,且货值金额不足一万,违法所得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50元;
2、罚款3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035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料把关不严。现已严把原料关,原料进货后及时送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