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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提案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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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提案办理情况

索引号 00014007U/2019-00006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2019-01-10

发文机关 市食药监管局 信息分类 办理制度与推进情况 公开日期 2019-01-10

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提案办理情况 字体:[|]

 

 

一、办理总体情况

市食药监管局一直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作为解决民生问题,改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提升监管水平的重要途径。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为了保证办理的质量,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提案反映的问题,提出落实意见和建议。制作了统计分类表,落实承办科室、承办人员,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工作机制。二是加强配合。针对涉及问题复杂、覆盖面广的提案,确定了主办科室和协办科室,主办科室负责汇总协办科室的答复意见,经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审核后按要求上报,确保每一条建议都能得到答复。三是主动沟通联系。承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加强与委员们的联系,采取召开座谈会、电话沟通等形式,充分征求意见,确保办理工作落到实处。为做好提案答复办理工作,同时让政协委员了解我们各方面工作,每季度召开食品药品安全新闻发布会,邀请政协委员参加,一方面促进他们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了解,另一方面充分听取他们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今年,我局承办政协提案15件,其中,主办8件,会办7件。

二、承办具体情况

(一)关于第159号、245号加强对老年保健品市场监管建议的办理情况

我局多次开展了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一是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制定印发了《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着力开展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集中整治工作。经查,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主要是声称治疗疾病的功效或者预防疾病的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执法主体是工商管理部门。我局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发现违法宣传及时移送工商部门,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产品采取“下架”暂停销售等行政措施。二是注重宣传指导。通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入乡村进社区专题讲座、联合电视台举办保健食品专题访谈等活动,宣传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及不合格保健食品识别方法,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三是强化对酒店监管,加强对酒店负责人培训。要求酒店出租场地时索取办会单位相关资质、对会议内容进行审核,坚决杜绝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等行为。如发现会销有现场销售或虚假宣传的,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涉嫌诈骗的及时报警。四是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设立12331投诉举报电话,落实举报奖励办法,发动群众力量,鼓励群众参与,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二)关于对第013号、078号、087号、147号、317号等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监管有关建议的办理情况

1.第013号《关于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的建议》办理情况。为有效预防农村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我局结合实际,印发了《呼和浩特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BG-2016-14号),将农村集体聚餐服务者纳入监管范围,已发放《农村集体聚餐服务队备案证》55份。同时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落实申报制度。要求承担40人以上或者负责义务监督区域内有40人以上集体聚餐活动,农村集体聚餐服务者填写《呼和浩特市农村聚餐申报登记表》,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00人以上集体聚餐的,提前3天向当地食药监管部门申报,当地监管部门派员现场指导。二是落实备案制度。农村集体聚餐服务团队负责人向当地食药监管部门备案。当地食药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服务者进行摸底、登记、备案,建立动态管理档案。三是落实食品留样制度。配备专用留样设备,每个品种留样100克以上盛放于洁净容器或食品袋中冷藏保存48小时。四是加强宣传动员。通过广播、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农村黑板报等形式,大力宣传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知识和农村集体聚餐申报流程,对已申报备案的农村集体聚餐服务者进行公示。

2.第078号《关于加强我市小区内餐饮业摊点管理的建议》的办理情况。《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食品摊贩应当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政府公布的区域和时段内从事经营活动,未按规定执行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在监管实际中,我们一是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设立固定时段、固定地点的摊贩进行检查,采集摊贩的健康证件、食品来源等信息,符合要求的核发《小餐饮食品安全备案证》,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二是对有固定场所的小餐饮店进行检查,符合条件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食品安全备案证》,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惩处,直至停产停业;三是针对住宅小区私开无证饭馆,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了《关于开展居民住宅楼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专项整治的公告》,要求居民楼内餐饮服务经营者及房屋所有人提高安全意识、守法意识,主动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同时,鼓励物业公司、社会公众举报住宅楼内从事经营性餐饮服务活动行为,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

3.第087号《关于规范我市消毒餐具市场的建议》办理情况。目前,餐饮具清洗消毒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餐饮服务单位对餐饮具进行自行洗消;二是餐饮服务单位从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外购一次性餐饮具进行使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由卫生部门监督管理,食药监管部门监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合法单位集中洗消的餐饮具。一直以来,我局把餐饮具清洗消毒监管做为工作重点,组织开展餐饮具清洗消毒专项治理。对自行洗消的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许可审查准入,对新开办、变更、延续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严格核查,确保其清洗消毒设施设备能满足需要和正常运转。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对检查中发现不按要求清洗、消毒,或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2017年,查处餐饮单位餐饮具不消毒案件6起,监督抽检649批餐饮具,不合格220批次,对餐饮具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单位依法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对从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采购一次性餐饮具的餐饮服务单位,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印发《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的相关要求,在日常监管中,监督其对购入使用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建立索证制度,索取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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