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和食品安全,一直是百姓关注的热点。
昨天,市中院联合鹿城、瓯海、乐清、瑞安、平阳、永嘉、苍南等法院集中宣判了18起制售伪劣药品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25名被告人获刑。
这18起制售伪劣药品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犯罪形式多样。如:销售我国为防控疾病传入等特殊需要而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巴西牛副产品和印度牛肉;美容会所注射“美容针”、“瘦脸针”、“溶脂针”;生产销售用猪肉制作的伪劣牛肉制品;在生产、炸制油条过程中添加过量的铵明矾;将养猪场内未经检验检疫的淘汰猪贩卖给他人;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伟哥”等性保健品后再予以销售;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用工业盐冒充食用盐进行销售等等。
市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也是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我市两级法院集中宣判一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旨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三年来,我市两级法院共审结该类案件602件,判处995名被告人。其中三年以上有期徒刑29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954人;免于刑事处罚12人。
□晚报记者 张银燕
通讯员 温萱 嘉文 瓯文
案例一
巴西牛百叶牛筋?走私的!
2014年开始,46岁的陈某在市区某农贸市场经营冷冻副食品店。当年7月至8月间,陈某先后多次从广东人庄某经营的杭州市余杭区某冷冻品市场摊位,以总计48.38万元的价格进购从巴西走私的未经检验检疫的牛百叶、牛筋等牛副产品,之后转售给他人。
2014年12月、去年3月,陈某先后两次以共计14.4万元的价格从王某处进购从印度走私的未经检验检疫的“阿兰那”牛肉,之后转售给他人。今年3月,公安人员查获了黄色包装的“阿兰那”牛肉一箱、淡黄色牛皮纸包装的牛百叶三箱。
经查,“阿兰那”牛肉的产地为印度,属口蹄疫病流行的国家,我国禁止从印度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温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定,印度产牛肉未列入《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准入名单》,无合法渠道输入我国,2005年以来没有从印度进口牛肉的报检记录。
此外,为防止巴西疯牛病传入我国,2012年12月19日,我国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西输入牛及相关产品,巴西牛及相关产品不在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准入名单之内,2014年7月18日,我国虽解除巴西牛血液制品和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的禁令,但是牛百叶、牛筋等牛副产品尚在禁止进口之列。
今年9月,鹿城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庄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0万元;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案件宣判后,庄某不服判决,向市中院上诉。昨天,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庄某的上诉案,当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六旬夫妇卖非法性保健品
昨天,63岁的鲍某和59岁的李某夫妇站在永嘉法院的被告人席上,悔不当初。
2014年开始,鲍某、李某夫妇在永嘉县瓯北街道经营一家成人用品店,并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强力伟哥”、“超能伟哥”等性保健食品,后予以销售。
去年10月26日,永嘉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永嘉公安局在鲍某、李某的店内查获“强力伟哥”、“超能伟哥”等各类性保健食品共617粒,其中,“强力伟哥”220粒。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该“强力伟哥”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昨天,永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鲍某、李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做出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鲍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禁止鲍某、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今年以来,永嘉共受理26起非法销售性保健品的案件并依法做出判决,所涉及的性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等有毒、有害的原料。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药品可能会导致心梗、心脏休克甚至猝死。按照相关法律,性保健品属于保健食品,不得添加“西地那非”等药物成分,一旦添加则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案例三
亲妈买假酒给女儿办婚宴
昨天,瓯海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制售假茅台、假五粮液案。
今年49岁的永嘉妇女李某,2010年筹办女儿的婚礼,而宴请宾客自然要用到高档白酒。恰在此时,在温州一舞厅认识的贾某主动向她推销,称自己那里有“便宜的高档白酒”,茅台、五粮液酒等价格比市场价低很多,东西也不错。
李某询问价格,贾某报给她所谓的五粮液酒每瓶仅150元。价格如此之低,李某对酒的真假自然心知肚明,但贪图便宜,于是向贾某购买了23瓶,用来女儿结婚酒上给宾客喝。
从那以后,李某发现了其中的“商机”,开始陆续从贾某处购进假茅台、假五粮液酒买卖,从中赚取差价,合计销售了假冒茅台、假冒五粮液等白酒多达80余万元。“我每卖出1万元的酒,他会给我2千元好处费。”李某称。
而这些“便宜的高档白酒”,都是贾某亲自“酿”的。他在瓯海等地租了仓库,购买了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的瓶盖、商标、防伪标码、包装盒、纸板箱等包装材料及尖庄牌白酒、空酒瓶等,利用剪刀、漏斗、塑料水瓢等工具,将从市面上买来的廉价白酒灌装到茅台、五粮液酒瓶里,然后再用专门购置的瓶盖子、包装袋、瓶口胶套、胶带等封装,贴上商标出售。公诉机关诉称,贾某从2010年以来,累计销售假酒金额高达100余万元。
瓯海法院审理后,当庭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